中國基督徒的性、情、色
(這是修讀「基督教論理學」時的一分功課,一個姊妹選擇這個題目確是有點怪怪的,說真的我自己也覺得很突破,其實我可以選擇家庭、男女角色或生死等題材,但最終還是完成了這篇論文,當中的某些見解與一般傳統的神學思想可能不一樣。但我必須重申這只是一分功課,在學術界的觀點,只要言之成理,便可拿到學分,就這樣而已。)
在中國文化裏,彷彿「性」是難以啟齒的事;「情」是維繫人倫關係的事;「色」比「性」還要糟糕,是避諱禁忌的事。而普遍華人教會也甚少在主日信息中講論此等主題,有些教會領袖甚至認為那是不潔的,不能登大雅之堂,要會眾一味的逃避;有些教會領袖不是不看重在這方面的教導,只是此等主題真的不好說。中國基督徒在這些事上都是一知半解,除了因為對自己的文化不夠認識外,對聖經的記載亦不夠通曉,加上華人社會裏性教育貧乏;同時太講求人情世故;對兩性觀念又未能與時並進。於是,「性」和「色」遂變成各人務必爭相躲避的肉慾;「情」也被看成不重法理的禍端。
中國文化中的「性」
其實,在中國文化中,「性」這個字最初出現時與現今我們認為的定義是不同的,所謂:「天命之謂性」註一 這裏的「天」是指自然界;而「性」則指人的本性,即是說人的本性是天然而有的,是屬於生物性的,可說是「天性」。當然這是特指人的天性,並非也指其他生物。又所謂:「生之謂性」註二 再深化說明人生而具有的本能,並顯示一個求生的歷程。除了這較哲理的解釋外,也有「彌爾性」註三 解作欲望。現代人卻以此為區分男女性別和等同性愛的詞語,尤其是多用於性愛方面。這個「性」字原來是正面的,現在卻變得較前負面。
中國文化中的「情」
關於「情」這個字,所謂:「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質也;欲者,情之應也。」註四 又所謂:「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弗學而能。」註五 說出「情」是心理上的動作,在「性」的基礎上發於自然的表現,這相等於現代人說的情緒,所以是人之常情的事。
其後,「情」又用以表達現代人的「愛」,就如:「慈」是對子女的愛;「孝」是對父母的愛;「友」是對弟妹的愛;「恭」是對兄姊的愛;「仁」是對下屬或臣民的愛;「忠」是對上級或執政者的愛;「別」是夫婦間的愛;「信」是朋友間的愛等。故中國人自古以來已是一個很懂得講「情」的民族,這樣的「情」又用以維繫中國傳統社會三綱五常的倫理關係。至於現代男女愛得要生要死的「愛情」,是以「私」這個較負面字來代表,因男女彼此戀慕至「淫私」,易將兩人在社會倫理上的責任置之不理,男女會因愛慕而出走「私奔」或越軌「私訂終身」,這些都被認為是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對社會秩序做成破壞。
當然,夫妻間有「別」又有「私」,便是魚與熊掌,兩者兼得了。但中國人的婚姻從來就不是為愛情而設立的,反而更多是為了結姻親能擴展家族勢力;繁殖子孫達至開枝散葉;求得賢婿賢媳以為內助;把夫妻兩人從其餘的男女關係中分別出來而發展能以建立家庭的性生活等社會和性關係上功能。將兩性的愛轉化為「情」,使它合乎中國傳統社會的倫理要求,這才是理想的婚姻。
中國文化中的「色」
在中國古代是用「色」字來形容現代人所說的性事,所謂:「食色性也」註六 這裏的「食」是指吃喝的行動;而這裏的「色」則指男女交合的性行為,即是說人類的吃喝和男女交合的行為均是與生俱來,合乎自然的事,「食」是為了現在生命的延續;「色」是為了繼起生命的延續,是「求生」的本能,屬於生物性的。大抵當時的「色」或說現代的「性」,自古以來在中國文化中是正面而開放的,若翻閱上古流傳下來的詩歌文獻,不難發現古人對兩性相悅的大膽描繪。就如《詩經》中的〈國風〉對民間男女相悅愛慕、幽會密約、床前話、結恩情等過程描寫得坦白熱誠,反映時人視兩性關係為直率和健康的事,是人倫關係的常事而已。一直到隋唐,「色」承兩代胡風的影響、女性地位的提升而更為開放。
宋明兩代,儒家為佛、道影響,發展成理學、道學或稱新儒學,「性」、「情」與「色」的觀念隨之而變。所謂:「仁、義、禮、智,性也。性無形影可以摸索,只是有理耳。惟情乃可得而見,惻隱、羞惡、辭讓、是非,是也。」註七 這裏便將「性」與「情」加上了道德修養的原理,硬把它們套進理學論證中。佛家超越中國的傳統以「色」字泛指這物質世界,是痛苦和罪孽的根源,應予以捨棄;道家的「色」則仍指男女性事,但他們卻以性事為神秘的,要與修煉養生之道配合。宋明理學融合兩家之言,成就一套「存天理」、「滅人欲」註八 的道理,以兩性之事為慾孽羞恥、壞人心術。這不單指床第之事,連男女於人倫之間親友鄰里的正常交往也被禁止。舉凡詩文以兩性為題材的均被視為淫詞妄語,男女之事只屬於房內的事,不宜於廳堂宣講,更枉說發以為詩為文傳於天下。自此,男女性事在中國人社會中便成為禁忌,在性觀點方面也變得比唐或以前的世代更為負面,受到過分的人倫約束和道德規範。
聖經中的「性」
身為中國人對上述的演變,也許覺得無奈,身為基督徒對聖經和教會在性這方面的教導不一致,也該更感無奈。聖經第一次提及人類性行為的記載是:「有一日,那人和他妻子夏娃同房,夏娃就…」註九 這裡的“同房”便是說亞當與夏娃發生性行為。除此以外,聖經也記載不少人物的「同房」、「同寢」事件,就如:「亞伯蘭與夏甲同房」註十 、「羅得兩個女兒先後與他同寢」註十一 、「猶大與他的媳婦同寢」註十二 及「以利加拿與哈拿同房」註十三 等,不能盡錄。
聖經中還有更露骨的記載,就如:「我的良人…他的兩手好像金管鑲嵌水蒼玉,他的身體如同雕刻的象牙,周圍鑲嵌藍寶石,他的腿好像白玉石柱,安在精金座上…」註十四 及「王女阿,你的腳在鞋中何其美好,你的大腿圓潤好像美玉,是巧匠的手作成的,你的肚臍如圓杯,不缺調和的酒,你的腰如同一堆麥子,周圍有百合花,你的兩乳好像一對小鹿,就是母鹿雙生的,你的頸項如象牙臺…」註十五 這些都是男女在性愛中互相欣賞、讚美對方胴體的描寫;跟著更有男女正在進行性行為中的描寫如:「你的身量好像棕樹…我要上這棕樹,抓住枝子…流入睡覺人的嘴中。」註十六 等,表達了愛的熱情和性的熱切。
其實,聖經的作者不單使用明喻手法來形容有關男女性器官或性接觸這門事,也有用較委婉的暗喻方式,就如:「關鎮的園、禁閉的井、封閉的泉源」註十七 及「自己池中的水、自己井裏的活水、你的泉源、你的河水」註十八 中便是以園中的水來形容女性的生殖器官;再說「路得躺在波阿斯腳旁而同蓋一被」註十九 是求愛的表現;「以撒和利百加的戲玩」註二十 是夫婦兩人親密的性接觸等,也是不能盡錄。
當然,聖經是神的約書,並不是專門記載男女性事的典籍,〈雅歌書〉的主題在於透過所羅門王與書拉密女那段良人與佳偶的愛情經歷來預表基督和教會的關係,當中的情慾性愛場面,只是直率的表達彼此愛慕的兩人活在正常情愛交流的光景中。這可說是充滿藝術性的寫作手法,閱後能使人心靈的素質有所提升;這與那些慕愛縱情的詩句、文章或故事等,容易使讀者對愛情和性愛產生錯誤觀念,使人靈性下沉的舒情肉慾文字不能同日而語。
神願意用人類生活中的性愛片段來作預表,證明神不曾把性看為不潔,否則祂該選擇別的人物取代良人與佳偶;又要以別的東西取代他倆愛情的表達;也許完全不需要利用世上的事物來作什麼明喻暗喻,去賣弄花招。若是這樣,人便無從領略神的情趣,這就不再是歌中的雅歌了。而聖經其他書卷的記載,無論那些性行為是正面的,或是負面的,這些都如實記載,沒有扭曲或美化。而且,不難看出所謂負面的並不是指性這樣東西,乃是指人存著怎樣的心態去進行性活動。總不可以看到性與罪在一起的醜惡污穢,便認定性就是罪,與其說性污染了人的靈魂,倒不如說是人犯罪污染了性。
起初是神創造了人的身體,又賦予身體各部位敏感的組織,其中因兩性有別而設計了男女不同的性器官,又卻能同樣接受性刺激而達到性滿足,這樣人便得以經歷性慾和體驗性歡愉。此外,神透過性給與人類偉大的使命,就是生養眾多。因此,性這樣東西是神所賜的禮物,其中的樂趣歡愉也是這分禮物的精彩部分。這位偉大的創造者是絕不會也不可能將不潔或罪惡的東西安置在人的體內,令人不能割捨,卻又要求人過聖潔的生活,所以,性原本是美善的。
「性」的罪疚感
那基督徒為何會害怕情慾的事?這是因為他們不明白聖經和被錯誤的神學傳統觀念所誤導,將性等同色,害怕自己會犯上情慾的罪。眾所周知現在主導著傳統教會的所謂正統神學,其中的金科玉律大都是建基於奧古斯丁的神學理論,而非直接出於聖經。奧古斯丁固然是一位優秀的神學家,但並不表示他對各項神學範疇所下的定義都是準確無誤的。就在性這一方面,他明顯是受到自己年青時放浪縱慾的背景和罪疚感所影響,將性看為負面。其後,又有一些專注心靈,輕看肉體、排斥肉體、甚或以肉體為罪的學說理論興起,性慾遂被看為邪情私慾的一種,而無知的基督徒不求證於聖經、不作謹思明辨,對所傳講與他們的此等道理照單全收,最終只有自討苦吃。
人有靈、有魂、有身體,這都是三而一的神按照祂們的形象,親自設計和創造的傑作,能以完全彰顯祂們自己。身體的各種構造(包括性器官)、各項功能(包括性能力)或各項動態(包括性生活)都是經過神精心安排的。
總結
性是神所賜的,這與中國古人認為性是天賦的觀念相仿,是神聖的事。所以要正確處理性慾問題,不是為追求聖潔而壓抑或只顧追求歡愉而放縱,也不要將正常的性慾變成犯罪的色慾。「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註廿一 這禁止和嫁娶就是聖經處理性慾的方法。
性雖被中國和基督教傳統文化視為禁忌,但從未曾因中國學者的過分修心養性或無知基督徒的過度攻克己身而遭滅絕。現今雖說世風日下,人欲橫流,但仍不乏願意在性上無虧、在情上無偽、在色上無過的人。
身為現代的中國基督徒還是要過聞性色變的日子嗎?身為現代的中國基督徒還會意亂情迷嗎?
註釋
註 一:《中庸》
註 二:《孟子‧告子篇》
註 三:《詩經‧卷阿》
註 四:《荀子‧正名篇》
註 五:《禮記‧禮運篇》
註 六:《孟子‧告子篇》
註 七:朱熹《語類》
註 八:張載《易說》
註 九:《聖經‧創世記四章1節》
註 十:《聖經‧創世記十六章4節》
註十一:《聖經‧創世記十九章30-38節》
註十二:《聖經‧創世記卅八章15-18節》
註十三:《聖經‧撒母耳記上一章19節》
註十四:《聖經‧雅歌書五章10-16節》
註十五:《聖經‧雅歌書七章1-6節》
註十六:《聖經‧雅歌書七章7-9節》
註十七:《聖經‧雅歌書四章12-15節》
註十八:《聖經‧箴言五章15-19節》
註十九:《聖經‧路得記三章4節》
註二十:《聖經‧創世記廿六章8節》
註廿一:《聖經‧歌林多前書七章8-9節》
參考資料:張德基〈基督教倫理學〉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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